海洋污染防治法 第 4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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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二項或第三十二條規定者,依其船舶規模處下列額度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得令其停工: 一、總噸位四百以上之一般船舶及一百五十以上之油輪或化學品船: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三千萬元以下。 二、未達前款規模之船舶: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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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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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0891013 制定)
未依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或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為通知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公私場所或船舶污染海洋或有污染海洋之虞,未依規定通知主管機關之處罰。
(1120512 全文修正)
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二項或第三十二條規定者,依其船舶規模處下列額度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得令其停工: 一、總噸位四百以上之一般船舶及一百五十以上之油輪或化學品船: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三千萬元以下。 二、未達前款規模之船舶: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
- 第三十一條第二項或第三十二條條文
- 罰鍰名詞
- 按名詞
- 海洋污染防治法 第 31 條條文
- 海洋污染防治法 第 33 條條文
公私場所或船舶污染海洋或有污染海洋之虞,未依規定通知主管機關之處罰。
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二項或第三十二條規定者,依其船舶規模處下列額度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得令其停工: 一、總噸位四百以上之一般船舶及一百五十以上之油輪或化學品船: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三千萬元以下。 二、未達前款規模之船舶: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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