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污染防治法 第 4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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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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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0891013 制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情節重大者,得令其停工: 一、違反依第十四條第三項所定之辦法者。 二、違反依第十五條第二項所定之辦法者。 三、違反依第十八條第三項所定之辦法者。 四、違反依第二十五條第二項所定之辦法者。
立法理由違反清除處理辦法清除污染,或未依規定取得取可排洩油、廢(污)水,違反人工魚礁或其他漁業設施之投設許可管理辦法等規定之處罰。
(1120512 全文修正)
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未經許可從事油輸送、海域工程、海洋棄置或其他可能造成海洋污染之行為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億元以下罰鍰。 未依第十五條第四項規定協助處理緊急污染事件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
- 第十五條第一項條文
- 罰鍰名詞
- 第十五條第四項條文
- 海洋污染防治法 第 15 條條文
(0891013 制定)
違反清除處理辦法清除污染,或未依規定取得取可排洩油、廢(污)水,違反人工魚礁或其他漁業設施之投設許可管理辦法等規定之處罰。
(1120512 全文修正)
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未經許可從事油輸送、海域工程、海洋棄置或其他可能造成海洋污染之行為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億元以下罰鍰。 未依第十五條第四項規定協助處理緊急污染事件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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