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污染防治法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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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海洋污染防治法第15條的具體內容。
立法沿革 2 版
(0891013 制定)
公私場所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排放廢(污)水於海域或與海域相鄰接之下列區域: 一、自然保留區、生態保育區。 二、國家公園之生態保護區、特別景觀區、遊憩區。 三、野生動物保護區。 四、水產資源保育區。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需特別加以保護之區域。 前項廢(污)水排放之申請、條件、審查程序、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許可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按自然保留區、生態保育區等需特予保護之地區應加強保護,故明定公私場所非經許可不得排放廢(污)水於特定區域,其區域名稱係參考文化資產保存法國家公園法、野生動物保育法及漁業法等法令規定之區域名稱。 二、本條係參考西元一九八二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一九四條、第二○七條及第二一三條「防止、減少和控制海洋環境來自陸地來源的污染」等有關規定。
(1120512 全文修正)
從事油輸送、海域工程、海洋棄置或其他可能造成海洋污染之行為達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規模者,應先提出足以預防及處理海洋污染之緊急應變計畫及賠償污染損害之財務保證書或責任保險單,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後,始得為之。 前項緊急應變計畫之內容,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財務保證書之保證額度或責任保險單之賠償責任限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之。 主管機關於海洋發生緊急污染事件時,得要求第一項之業者或其他海洋相關事業,提供污染處理設備、專業技術人員協助處理,所需費用由污染行為人負擔;必要時,得由海洋污染防治基金代為支應,再向污染行為人求償。
- 主管機關名詞
- 業名詞
- 求償名詞
一、按自然保留區、生態保育區等需特予保護之地區應加強保護,故明定公私場所非經許可不得排放廢(污)水於特定區域,其區域名稱係參考文化資產保存法國家公園法、野生動物保育法及漁業法等法令規定之區域名稱。 二、本條係參考西元一九八二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一九四條、第二○七條及第二一三條「防止、減少和控制海洋環境來自陸地來源的污染」等有關規定。
從事油輸送、海域工程、海洋棄置或其他可能造成海洋污染之行為達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規模者,應先提出足以預防及處理海洋污染之緊急應變計畫及賠償污染損害之財務保證書或責任保險單,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後,始得為之。 前項緊急應變計畫之內容,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財務保證書之保證額度或責任保險單之賠償責任限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之。 主管機關於海洋發生緊急污染事件時,得要求第一項之業者或其他海洋相關事業,提供污染處理設備、專業技術人員協助處理,所需費用由污染行為人負擔;必要時,得由海洋污染防治基金代為支應,再向污染行為人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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