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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污染防治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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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第一項所定水域相連之陸域及海洋以外地面水體,其轄管機關應採取措施,以防止、排除或減輕廢棄物污染海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不知道。

立法沿革 2

(0891013 制定)

因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致造成污染者,不予處罰:   一、為緊急避難或確保船舶、航空器、海堤或其他重大工程設施安全者。   二、為維護國防安全或因天然災害、戰爭或依法令之行為者。   三、為防止、排除、減輕污染、保護環境或為特殊研究需要,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者。   海洋環境污染,應由海洋污染行為人負責清除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主管機關得先行採取緊急措施,必要時,並得代為清除處理;其因緊急措施或清除處理所生費用,由海洋污染行為人負擔。   前項清除處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明定不可避免之污染海洋行為不予處罰之規定。   二、第二項明定造成海洋污染者雖不予處罰,仍須負清除責任之義務,若不履行此項義務,則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主管機關清除或採取處理措施。但因此所生費用,仍由行為人負擔之。   三、本條係參考油污染損害民事責任國際公約第三條及日本海洋污染及海上災害防止關係法律第四條「由船舶排出油之禁止」、第十條「船舶廢棄物排出之禁止等有關規定。

(1120512 全文修正)

與第二條第一項所定水域相連之陸域及海洋以外地面水體,其轄管機關應採取措施,以防止、排除或減輕廢棄物污染海洋。

(0891013 制定)

一、第一項明定不可避免之污染海洋行為不予處罰之規定。   二、第二項明定造成海洋污染者雖不予處罰,仍須負清除責任之義務,若不履行此項義務,則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主管機關清除或採取處理措施。但因此所生費用,仍由行為人負擔之。   三、本條係參考油污染損害民事責任國際公約第三條及日本海洋污染及海上災害防止關係法律第四條「由船舶排出油之禁止」、第十條「船舶廢棄物排出之禁止等有關規定。

(1120512 全文修正)

與第二條第一項所定水域相連之陸域及海洋以外地面水體,其轄管機關應採取措施,以防止、排除或減輕廢棄物污染海洋。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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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污染防治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海洋污染防治法第 14 條規定:「與第二條第一項所定水域相連之陸域及海洋以外地面水體,其轄管機關應採取措施,以防止、排除或減輕廢棄…」(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海洋污染防治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海洋污染防治法第 1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