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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污染防治法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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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污染防治基金應專供全國海洋污染防治與應變措施、清除、處理及其他有關海洋污染防治工作之用,其用途如下: 一、發生污染海洋或有污染海洋之虞時,各有關機關採取應變措施、清除及處理所需費用。 二、海洋污染發生時,執行海洋環境品質監測及損害調查所需費用。 三、購置海洋污染防治及應變設備、資材之費用。 四、各有關機關依本法求償及涉訟之費用。 五、執行海洋污染防治及收費工作所需人員之聘僱。 六、補助與獎勵海洋污染防治研究及技術開發。 七、其他與海洋污染防治工作有關之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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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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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3

(0891013 制定)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公私場所從事油輸送、海域工程、海洋棄置、海上焚化或其他污染行為之虞者,應先提出足以預防及處理海洋污染之緊急應變計畫及賠償污染損害之財務保證書或責任保險單,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為之。   前項緊急應變計畫之內容及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財務保證書之保證額度或責任保險單之賠償責任限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財政部定之。   各級主管機關於海洋發生緊急污染事件時,得要求第一項之公私場所或其他海洋相關事業,提供污染處理設備、專業技術人員協助處理,所需費用由海洋污染行為人負擔;必要時,得由前條第一項之基金代為支應,再向海洋污染行為人求償。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明定業者應具備之條件,以預防及確保在污染發生後,能有適當的處理及賠償能力。   二、第四項明定於海洋發生緊急污染事件時,主管機關得要求第一項之事業者支援污染處理設備、專業技術人員協助處理。   三、本條係參考日本公害對策基本法第三條「有關事業主的責任」、第二十二條「費用負擔」及日本海洋污染或海上災害防止關係法律第四十條「排出廢棄物等場合之防除處置」、第四十一條「海上保安廳長官之措置所需費用負擔」等有關規定。

(1030520 修正)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公私場所從事油輸送、海域工程、海洋棄置、海上焚化或其他污染行為之虞者,應先提出足以預防及處理海洋污染之緊急應變計畫及賠償污染損害之財務保證書或責任保險單,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為之。   前項緊急應變計畫之內容及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財務保證書之保證額度或責任保險單之賠償責任限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之。   各級主管機關於海洋發生緊急污染事件時,得要求第一項之公私場所或其他海洋相關事業,提供污染處理設備、專業技術人員協助處理,所需費用由海洋污染行為人負擔;必要時,得由前條第一項之基金代為支應,再向海洋污染行為人求償。

立法理由鑒於本法規定所列屬「財政部」之權責事項,經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10134960號公告自93年7月1日起變更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自101年7月1日起改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為使本法更為完備及避免誤導民眾,爰修正原條文,將財政部改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120512 全文修正)

海洋污染防治基金應專供全國海洋污染防治與應變措施、清除、處理及其他有關海洋污染防治工作之用,其用途如下:   一、發生污染海洋或有污染海洋之虞時,各有關機關採取應變措施、清除及處理所需費用。   二、海洋污染發生時,執行海洋環境品質監測及損害調查所需費用。   三、購置海洋污染防治及應變設備、資材之費用。   四、各有關機關依本法求償及涉訟之費用。   五、執行海洋污染防治及收費工作所需人員之聘僱。   六、補助與獎勵海洋污染防治研究及技術開發。   七、其他與海洋污染防治工作有關之支出。

  • 之虞名詞
  • 求償名詞
(0891013 制定)

一、第一項明定業者應具備之條件,以預防及確保在污染發生後,能有適當的處理及賠償能力。   二、第四項明定於海洋發生緊急污染事件時,主管機關得要求第一項之事業者支援污染處理設備、專業技術人員協助處理。   三、本條係參考日本公害對策基本法第三條「有關事業主的責任」、第二十二條「費用負擔」及日本海洋污染或海上災害防止關係法律第四十條「排出廢棄物等場合之防除處置」、第四十一條「海上保安廳長官之措置所需費用負擔」等有關規定。

(1030520 修正)

鑒於本法規定所列屬「財政部」之權責事項,經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10134960號公告自93年7月1日起變更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自101年7月1日起改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為使本法更為完備及避免誤導民眾,爰修正原條文,將財政部改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120512 全文修正)

海洋污染防治基金應專供全國海洋污染防治與應變措施、清除、處理及其他有關海洋污染防治工作之用,其用途如下:   一、發生污染海洋或有污染海洋之虞時,各有關機關採取應變措施、清除及處理所需費用。   二、海洋污染發生時,執行海洋環境品質監測及損害調查所需費用。   三、購置海洋污染防治及應變設備、資材之費用。   四、各有關機關依本法求償及涉訟之費用。   五、執行海洋污染防治及收費工作所需人員之聘僱。   六、補助與獎勵海洋污染防治研究及技術開發。   七、其他與海洋污染防治工作有關之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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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污染防治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海洋污染防治法第 13 條規定:「海洋污染防治基金應專供全國海洋污染防治與應變措施、清除、處理及其他有關海洋污染防治工作之用,其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海洋污染防治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海洋污染防治法第 1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