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污染防治法 第 12 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設置海洋污染防治基金;其基金來源如下: 一、海洋污染防治費。 二、各有關機關依本法求償採取應變措施、清除及處理所生費用歸墊之收入。 三、基金孳息收入。 四、其他有關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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