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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污染防治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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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主管機關得設置海洋污染防治基金;其基金來源如下: 一、海洋污染防治費。 二、各有關機關依本法求償採取應變措施、清除及處理所生費用歸墊之收入。 三、基金孳息收入。 四、其他有關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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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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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0891013 制定)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以海洋為最終處置場所者,應依棄置物質之種類及數量,徵收海洋棄置費,納入中央主管機關特種基金管理運用,以供海洋污染防治、海洋污染監測、海洋污染處理、海洋生態復育、其他海洋環境保護及其研究訓練之有關事項使用。   海洋棄置費之徵收、計算、繳費方式、繳納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收費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依污染者付費原則,明定以海洋為最終處置場所者之付費義務,並考慮廢棄物海洋棄置或海上焚化均會對海洋造成污染,實務上,海洋處置難避免,為減低海洋污染,故以徵收海洋棄置費之方式,以價制量,減少廢棄物海洋棄置或海上焚化作業。   二、本條徵收對象僅包括經核准者,至於隨意處分者,可依中華民國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中相關規定,處刑事罰或科或併科罰金。

(1120512 全文修正)

中央主管機關得設置海洋污染防治基金;其基金來源如下:   一、海洋污染防治費。   二、各有關機關依本法求償採取應變措施、清除及處理所生費用歸墊之收入。   三、基金孳息收入。   四、其他有關收入。

  • 主管機關名詞
  • 求償名詞
(0891013 制定)

一、本條依污染者付費原則,明定以海洋為最終處置場所者之付費義務,並考慮廢棄物海洋棄置或海上焚化均會對海洋造成污染,實務上,海洋處置難避免,為減低海洋污染,故以徵收海洋棄置費之方式,以價制量,減少廢棄物海洋棄置或海上焚化作業。   二、本條徵收對象僅包括經核准者,至於隨意處分者,可依中華民國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中相關規定,處刑事罰或科或併科罰金。

(1120512 全文修正)

中央主管機關得設置海洋污染防治基金;其基金來源如下:   一、海洋污染防治費。   二、各有關機關依本法求償採取應變措施、清除及處理所生費用歸墊之收入。   三、基金孳息收入。   四、其他有關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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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污染防治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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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海洋污染防治法第 12 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得設置海洋污染防治基金;其基金來源如下: 一、海洋污染防治費。 二、各有關機關依本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海洋污染防治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海洋污染防治法第 1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