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污染防治法 第 2 條
- 1.本法適用於中華民國管轄之潮間帶、內水、領海、鄰接區、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上覆水域。
- 2.於前項所定範圍外海域排放有害物質,致造成前項範圍內污染者,亦適用本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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