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污染防治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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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法適用於中華民國管轄之潮間帶、內水、領海、鄰接區、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上覆水域。
- 2.於前項所定範圍外海域排放有害物質,致造成前項範圍內污染者,亦適用本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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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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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0891013 制定)
本法適用於中華民國管轄之潮間帶、內水、領海、鄰接區、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上覆水域。 於前項所定範圍外海域排放有害物質,致造成前項範圍內污染者,亦適用本法之規定。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闡明本法適用之範圍。 二、為避免管轄海域外之污染經海流污染我國海域,爰參考西元一九七三年防止船舶污染國際公約MARPOL1973規定,訂定第二項,以延伸本法使用範圍至我國海域外排放有害物質致污染我國海域之行為。 三、依西元一九七三年防止船舶污染國際公約MARPOL1973規定,沿海國對在其領海或領海以外水域的本國或外國船舶有權禁止並處罰違反規定之行為。
(1120512 全文修正)
本法適用於中華民國管轄之潮間帶、內水、領海、鄰接區、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上覆水域。 於前項所定範圍外海域排放有害物質,致造成前項範圍內污染者,亦適用本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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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一項闡明本法適用之範圍。 二、為避免管轄海域外之污染經海流污染我國海域,爰參考西元一九七三年防止船舶污染國際公約MARPOL1973規定,訂定第二項,以延伸本法使用範圍至我國海域外排放有害物質致污染我國海域之行為。 三、依西元一九七三年防止船舶污染國際公約MARPOL1973規定,沿海國對在其領海或領海以外水域的本國或外國船舶有權禁止並處罰違反規定之行為。
本法適用於中華民國管轄之潮間帶、內水、領海、鄰接區、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上覆水域。 於前項所定範圍外海域排放有害物質,致造成前項範圍內污染者,亦適用本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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