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污染防治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海洋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 本法所稱執行機關,指海岸巡防機關。
- 本法所稱協助執行機關,指協助辦理取締、蒐證、移送等事項之軍事、海關或其他相關機關。
-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海域管轄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劃定。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海洋污染防治法 第3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