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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污染防治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海洋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2. 本法所稱執行機關,指海岸巡防機關。
  3. 本法所稱協助執行機關,指協助辦理取締、蒐證、移送等事項之軍事、海關或其他相關機關。
  4.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海域管轄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劃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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