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污染防治法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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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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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0891013 制定)
公私場所因海洋放流管、海岸放流口、廢棄物堆置或處理場,發生嚴重污染海域或有嚴重污染之虞時,應即採取措施以防止、排除或減輕污染,並即通知各級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前項情形,地方主管機關應先採取必要之應變措施,必要時,中央主管機關並得逕行採取處理措施;其因應變或處理措施所生費用,由該公私場所負擔。
立法理由一、明定公私場所對各類可能直接影響海域之陸源污染之防止,排除或減輕義務以及主管機關代為採取措施時之求償權。 二、本條係參照西元一九八二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一九四條、第二○七條及第二一三條「防止減少和控制海洋環境來自陸地來源的污染」等有關規定。
(1120512 全文修正)
海洋污染應由污染行為人負責清除之。必要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主管機關得逕行採取應變措施、清除及處理;其因應變措施、清除及處理所生費用,由污染行為人負擔。 因下列各款情形之一造成海洋污染者,不予處罰: 一、為緊急避難或確保船舶、航空器、海堤或其他重大工程設施安全。 二、為維護國防安全或因天然災害、戰爭或依法令之行為。 三、為防止、排除或減輕污染、保護環境或為特殊研究需要,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 第一項海洋污染清除、處理之方法、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緊急避難名詞
- 依法令之行為名詞
一、明定公私場所對各類可能直接影響海域之陸源污染之防止,排除或減輕義務以及主管機關代為採取措施時之求償權。 二、本條係參照西元一九八二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一九四條、第二○七條及第二一三條「防止減少和控制海洋環境來自陸地來源的污染」等有關規定。
海洋污染應由污染行為人負責清除之。必要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主管機關得逕行採取應變措施、清除及處理;其因應變措施、清除及處理所生費用,由污染行為人負擔。 因下列各款情形之一造成海洋污染者,不予處罰: 一、為緊急避難或確保船舶、航空器、海堤或其他重大工程設施安全。 二、為維護國防安全或因天然災害、戰爭或依法令之行為。 三、為防止、排除或減輕污染、保護環境或為特殊研究需要,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 第一項海洋污染清除、處理之方法、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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