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污染防治法 第 33 條
- 1.因發生海難或其他意外事件,致污染海洋或有污染海洋之虞時,船長及船舶所有人應即採取措施以防止、排除或減輕污染,並即通知航政機關、港口管理機關、事業機構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 2.前項情形,主管機關得命船長及船舶所有人採取必要之應變措施,必要時,主管機關並得逕行採取應變措施、清除及處理;其因應變措施、清除及處理所生費用,由該船舶所有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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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海洋污染防治法第33條,該條旨在規範船長及船舶所有人在發生海難或其他意外事件導致海洋污染或有污染海洋之虞時應採取的措施。根據法條第一項,船長及船舶所有人應立即採取措施以防止、排除或減輕污染,並且通知相關主管機關。而根據法條第二項,主管機關在必要時得命令船長及船舶所有人採取必要的應變措施,並且在必要時得逕行採取應變措施、清除及處理,所產生的費用由船舶所有人負擔。 與參考資料關聯度: 上述法條的適用情況與船舶在海上遭遇漁船沉沒或造成海洋污染的情況相關。在參考資料中提到了船舶所有人在海難發生時的責任,以及主管機關在必要時可逕行採取應變措施、清除及處理,因此與參考資料有關聯度。 範例: 相關法條的應用舉例如上述法條所提及的情況,例如船舶遭遇海難或意外事件導致海洋污染,船長及船舶所有人應立即通知主管機關並採取相應的措施。此外,主管機關在必要時可命令船舶所有人採取應變措施,並且可逕行採取應變措施、清除及處理。這些都是根據海洋污染防治法第33條所規定的相關情況。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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