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污染防治法 第 3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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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海洋污染防治法第34條的釋義。
立法沿革 2 版
(0891013 制定)
污染損害之賠償請求權人得直接向責任保險人請求賠償或就擔保求償之。
立法理由明定損害賠償請求權人得直接求償之相關規定。
(1120512 全文修正)
未在我國依法設立分公司之外國籍船舶運送業,其船舶違反本法而經處罰鍰者,於繳清罰鍰或提供足額擔保前,主管機關得命該船舶泊靠我國港口,禁止其航行、開航或要求移航;開航後,復駛入我國領海者,亦同。 前項情形,港口管理機關、事業機構應協助規劃船席、泊靠船席及限制該船舶出港;必要時,主管機關得要求執行機關強制其泊靠至指定席位。
- 分公司名詞
- 業名詞
- 罰鍰名詞
- 擔保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復名詞
(0891013 制定)
明定損害賠償請求權人得直接求償之相關規定。
(1120512 全文修正)
未在我國依法設立分公司之外國籍船舶運送業,其船舶違反本法而經處罰鍰者,於繳清罰鍰或提供足額擔保前,主管機關得命該船舶泊靠我國港口,禁止其航行、開航或要求移航;開航後,復駛入我國領海者,亦同。 前項情形,港口管理機關、事業機構應協助規劃船席、泊靠船席及限制該船舶出港;必要時,主管機關得要求執行機關強制其泊靠至指定席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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