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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污染防治法 第 3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未在我國依法設立分公司之外國籍船舶運送,其船舶違反本法而經處罰鍰者,於繳清罰鍰或提供足額擔保前,主管機關得命該船舶泊靠我國港口,禁止其航行、開航或要求移航;開航後,駛入我國領海者,亦同。
  2. 前項情形,港口管理機關、事業機構應協助規劃船席、泊靠船席及限制該船舶出港;必要時,主管機關得要求執行機關強制其泊靠至指定席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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