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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污染防治法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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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關機關依本法求償採取應變措施、清除及處理所生費用,包括下列項目: 一、防止、監控、排除或減輕海洋污染措施所需費用。 二、執行海洋或海岸環境改善及監測之費用。 三、海洋污染發生時執行海洋品質監測及損害調查之費用。 四、油品、污染物採樣分析費用。 五、因海洋污染事件產生海洋廢棄物之清除、處理費用。 六、國內外專家審查、諮詢及差旅費用。 七、執行應變措施、清除及處理所需人員之相關加班、差旅、誤餐、郵電、油料、交通運輸工具租賃、應變處所租金等費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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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0891013 制定)

外國船舶因違反本法所生之損害賠償責任,於未履行前或有不履行之虞者,港口管理機關得限制船舶及相關船員離境。但經提供擔保者,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明定港口管理機關為確保損害賠償義務之履行,得限制外國船舶及人員離境。

(1120512 全文修正)

各有關機關依本法求償採取應變措施、清除及處理所生費用,包括下列項目:   一、防止、監控、排除或減輕海洋污染措施所需費用。   二、執行海洋或海岸環境改善及監測之費用。   三、海洋污染發生時執行海洋品質監測及損害調查之費用。   四、油品、污染物採樣分析費用。   五、因海洋污染事件產生海洋廢棄物之清除、處理費用。   六、國內外專家審查、諮詢及差旅費用。   七、執行應變措施、清除及處理所需人員之相關加班、差旅、誤餐、郵電、油料、交通運輸工具租賃、應變處所租金等費用。

  • 求償名詞
(0891013 制定)

明定港口管理機關為確保損害賠償義務之履行,得限制外國船舶及人員離境。

(1120512 全文修正)

各有關機關依本法求償採取應變措施、清除及處理所生費用,包括下列項目:   一、防止、監控、排除或減輕海洋污染措施所需費用。   二、執行海洋或海岸環境改善及監測之費用。   三、海洋污染發生時執行海洋品質監測及損害調查之費用。   四、油品、污染物採樣分析費用。   五、因海洋污染事件產生海洋廢棄物之清除、處理費用。   六、國內外專家審查、諮詢及差旅費用。   七、執行應變措施、清除及處理所需人員之相關加班、差旅、誤餐、郵電、油料、交通運輸工具租賃、應變處所租金等費用。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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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污染防治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海洋污染防治法第 35 條規定:「各有關機關依本法求償採取應變措施、清除及處理所生費用,包括下列項目: 一、防止、監控、排除或減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海洋污染防治法第 3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海洋污染防治法第 3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