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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責任及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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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污染防治法
第 36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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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對海洋污染產生之損害,船舶所有人應負賠償責任。
船舶總噸位四百以上之一般船舶及總噸位一百五十以上之油輪或化學品船,其船舶所有人應依船舶總噸位,投保責任保險或提供
擔保
,並不得停止或終止保險契約或提供擔保。
前項責任保險或擔保之額度,由中央
主管機關
會商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之。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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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基本措施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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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防止陸上污染源污染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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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防止海域工程及海洋設施污染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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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防止海上處理廢棄物污染 §23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防止船舶對海洋污染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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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責任及救濟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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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罰則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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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章 附則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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