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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污染防治法 第 3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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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船舶對海洋污染產生之損害,船舶所有人應負賠償責任。
  2. 2.船舶總噸位四百以上之一般船舶及總噸位一百五十以上之油輪或化學品船,其船舶所有人應依船舶總噸位,投保責任保險或提供擔保,並不得停止或終止保險契約或提供擔保。
  3. 3.前項責任保險或擔保之額度,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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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2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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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海洋污染防治法第 36 條規定:「船舶對海洋污染產生之損害,船舶所有人應負賠償責任。船舶總噸位四百以上之一般船舶及總噸位一百五十以…」(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海洋污染防治法第 3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海洋污染防治法第 3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