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污染防治法 第 3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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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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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0891013 制定)
公私場所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者,處負責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立法理由明定公私場所未依法取得許可排放廢(污)水至保護區之處罰,由於對海洋影響嚴重故予刑事制裁。
(1120512 全文修正)
海洋污染損害之賠償請求權人,得直接向責任保險人請求賠償或就擔保求償之。
- 請求權人名詞
- 擔保名詞
- 求償名詞
(0891013 制定)
明定公私場所未依法取得許可排放廢(污)水至保護區之處罰,由於對海洋影響嚴重故予刑事制裁。
(1120512 全文修正)
海洋污染損害之賠償請求權人,得直接向責任保險人請求賠償或就擔保求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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