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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污染防治法 第 3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船舶之建造、修理、拆解、打撈、清艙及船身清洗,致污染海洋或有污染海洋之虞者,應採取下列措施,並清除污染物質: 一、於施工區域周圍水面,設置當之攔除浮油設備。 二、於施工區內,備置適當廢油、廢(污)水、廢棄物及有害物質收受設施。 三、防止油、廢油、廢(污)水、廢棄物、殘餘物及有害物質排洩於海洋。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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