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污染防治法 第 31 條
快速跳轉
- 1.船舶應設置防止污染設備,並不得污染海洋。
- 2.船舶裝卸或載運油、化學品及其他可能造成海洋污染之貨物,應採取適當防制排洩措施。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海洋污染防治法第31條,船舶應設置防止污染設備,並且不得污染海洋。船舶在裝卸或載運油、化學品及其他可能造成海洋污染之貨物時,應該採取適當的防制排洩措施。 舉例來說,2019年發生的愛琴海石油輪沉沒事件中,導致大量的燃油洩漏到海洋中,嚴重污染了海洋環境。根據海洋污染防治法第31條,船舶應當設置防止污染設備,並且在載運油類貨物時應該採取適當的防制排洩措施,以避免對海洋造成污染。
立法沿革 2 版
(0891013 制定)
船舶之建造、修理、拆解、打撈及清艙,致污染海域或有污染之虞者,應採取下列措施,並清除污染物質: 一、於施工區域周圍水面,設置適當之攔除浮油設備。 二、於施工區內,備置適當廢油、廢(污)水、廢棄物及有害物質收受設施。 三、防止油、廢油、廢(污)水、廢棄物、殘餘物及有害物質排洩入海。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措施。
立法理由一、明定船舶建造、修理、拆解、打撈及清艙有造成污染或有污染之虞者,應採取之污染防止措施。 二、本條係參照西元一九八二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一九四條、第二一一條「防止、減少和控制海洋環境關於來自船隻的污染」等有關規定。
(1120512 全文修正)
船舶應設置防止污染設備,並不得污染海洋。 船舶裝卸或載運油、化學品及其他可能造成海洋污染之貨物,應採取適當防制排洩措施。
- 適名詞
一、明定船舶建造、修理、拆解、打撈及清艙有造成污染或有污染之虞者,應採取之污染防止措施。 二、本條係參照西元一九八二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一九四條、第二一一條「防止、減少和控制海洋環境關於來自船隻的污染」等有關規定。
船舶應設置防止污染設備,並不得污染海洋。 船舶裝卸或載運油、化學品及其他可能造成海洋污染之貨物,應採取適當防制排洩措施。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