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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污染防治法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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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船舶應設置防止污染設備,並不得污染海洋。
  2. 2.船舶裝卸或載運油、化學品及其他可能造成海洋污染之貨物,應採取當防制排洩措施。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海洋污染防治法第31條,船舶應設置防止污染設備,並且不得污染海洋。船舶在裝卸或載運油、化學品及其他可能造成海洋污染之貨物時,應該採取適當的防制排洩措施。 舉例來說,2019年發生的愛琴海石油輪沉沒事件中,導致大量的燃油洩漏到海洋中,嚴重污染了海洋環境。根據海洋污染防治法第31條,船舶應當設置防止污染設備,並且在載運油類貨物時應該採取適當的防制排洩措施,以避免對海洋造成污染。

立法沿革 2

(0891013 制定)

船舶之建造、修理、拆解、打撈及清艙,致污染海域或有污染之虞者,應採取下列措施,並清除污染物質:   一、於施工區域周圍水面,設置適當之攔除浮油設備。   二、於施工區內,備置適當廢油、廢(污)水、廢棄物及有害物質收受設施。   三、防止油、廢油、廢(污)水、廢棄物、殘餘物及有害物質排洩入海。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措施。

立法理由一、明定船舶建造、修理、拆解、打撈及清艙有造成污染或有污染之虞者,應採取之污染防止措施。   二、本條係參照西元一九八二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一九四條、第二一一條「防止、減少和控制海洋環境關於來自船隻的污染」等有關規定。

(1120512 全文修正)

船舶應設置防止污染設備,並不得污染海洋。   船舶裝卸或載運油、化學品及其他可能造成海洋污染之貨物,應採取適當防制排洩措施。

  • 名詞
(0891013 制定)

一、明定船舶建造、修理、拆解、打撈及清艙有造成污染或有污染之虞者,應採取之污染防止措施。   二、本條係參照西元一九八二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一九四條、第二一一條「防止、減少和控制海洋環境關於來自船隻的污染」等有關規定。

(1120512 全文修正)

船舶應設置防止污染設備,並不得污染海洋。   船舶裝卸或載運油、化學品及其他可能造成海洋污染之貨物,應採取適當防制排洩措施。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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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污染防治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海洋污染防治法第 31 條規定:「船舶應設置防止污染設備,並不得污染海洋。船舶裝卸或載運油、化學品及其他可能造成海洋污染之貨物,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海洋污染防治法第 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海洋污染防治法第 3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