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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污染防治法 第 3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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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船舶應設置防止污染設備,並不得污染海洋。
  2. 2.船舶裝卸或載運油、化學品及其他可能造成海洋污染之貨物,應採取適當防制排洩措施。

深度解讀

根據海洋污染防治法第31條,船舶應設置防止污染設備,並且不得污染海洋。船舶在裝卸或載運油、化學品及其他可能造成海洋污染之貨物時,應該採取適當的防制排洩措施。 舉例來說,2019年發生的愛琴海石油輪沉沒事件中,導致大量的燃油洩漏到海洋中,嚴重污染了海洋環境。根據海洋污染防治法第31條,船舶應當設置防止污染設備,並且在載運油類貨物時應該採取適當的防制排洩措施,以避免對海洋造成污染。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2 版

  • 適名詞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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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海洋污染防治法第 31 條規定:「船舶應設置防止污染設備,並不得污染海洋。船舶裝卸或載運油、化學品及其他可能造成海洋污染之貨物,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海洋污染防治法第 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海洋污染防治法第 3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