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污染防治法 第 4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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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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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0891013 制定)
未依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九條、第二十四條或第三十二條規定採取防止、排除或減輕污染措施或未依主管機關命令採取措施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日連續處罰;情節重大者,得令其停工。
立法理由公私場所、船舶所有人或管理人未採取措施防止海洋污染之處罰。
(1120512 全文修正)
違反第三十八條第三項規定,未於主管機關通知期限內補足擔保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三千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補足;屆期未補足者,得按次處罰。
- 第三十八條第三項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擔保名詞
- 罰鍰名詞
- 按名詞
- 海洋污染防治法 第 38 條條文
(0891013 制定)
公私場所、船舶所有人或管理人未採取措施防止海洋污染之處罰。
(1120512 全文修正)
違反第三十八條第三項規定,未於主管機關通知期限內補足擔保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三千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補足;屆期未補足者,得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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