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污染防治法 第 5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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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三千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得令其停工: 一、未依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二十七條第一項準用第二十六條第一項或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採取防止、排除或減輕污染措施。 二、未依第十九條第二項、第二十二條第二項、第二十六條第二項、第二十七條第一項準用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或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之主管機關命令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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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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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0891013 制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日連續處罰: 一、未依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監測、申報者。 二、未依第十七條第三項、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製作、申報者。 三、未依第二十三條規定記錄、申報者。
立法理由未依本法有關規定監測、記錄申報及保存之處罰。
(1120512 全文修正)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三千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得令其停工: 一、未依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二十七條第一項準用第二十六條第一項或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採取防止、排除或減輕污染措施。 二、未依第十九條第二項、第二十二條第二項、第二十六條第二項、第二十七條第一項準用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或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之主管機關命令辦理。
- 罰鍰名詞
- 按名詞
- 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二十七條第一項條文
- 準用名詞
- 第二十六條第一項或第三十三條第一項條文
- 第十九條第二項、第二十二條第二項、第二十六條第二項、第二十七條第一項條文
- 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或第三十三條第二項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海洋污染防治法 第 19 條條文
- 海洋污染防治法 第 22 條條文
- 海洋污染防治法 第 26 條條文
- 海洋污染防治法 第 27 條條文
- 海洋污染防治法 第 33 條條文
未依本法有關規定監測、記錄申報及保存之處罰。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三千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得令其停工: 一、未依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二十七條第一項準用第二十六條第一項或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採取防止、排除或減輕污染措施。 二、未依第十九條第二項、第二十二條第二項、第二十六條第二項、第二十七條第一項準用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或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之主管機關命令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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