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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污染防治法 第 2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從事海洋棄置作致嚴重污染海洋或有嚴重污染海洋之虞時,應即採取措施以防止、排除或減輕污染,並即通知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2. 主管機關得命前項污染行為人採取必要之應變措施,必要時,主管機關並得逕行採取應變措施、清除及處理;其因應變措施、清除及處理所生費用,由污染行為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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