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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污染防治法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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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從事海洋棄置作致嚴重污染海洋或有嚴重污染海洋之虞時,應即採取措施以防止、排除或減輕污染,並即通知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2. 2.主管機關得命前項污染行為人採取必要之應變措施,必要時,主管機關並得逕行採取應變措施、清除及處理;其因應變措施、清除及處理所生費用,由污染行為人負擔。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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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0891013 制定)

船舶應設置防止污染設備,並不得污染海洋。

立法理由參照西元一九七三年防止船舶污染國際公約、一九七八年議定書及一九八二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等有關規定,明定船旗國應確保其所屬船舶具有污染防止設備等有關規定,另參考日本海洋污染及海上災害防止關係法律第五條及第十七條之二至二十之規定。

(1120512 全文修正)

從事海洋棄置作業致嚴重污染海洋或有嚴重污染海洋之虞時,應即採取措施以防止、排除或減輕污染,並即通知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主管機關得命前項污染行為人採取必要之應變措施,必要時,主管機關並得逕行採取應變措施、清除及處理;其因應變措施、清除及處理所生費用,由污染行為人負擔。

  • 名詞
  • 之虞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0891013 制定)

參照西元一九七三年防止船舶污染國際公約、一九七八年議定書及一九八二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等有關規定,明定船旗國應確保其所屬船舶具有污染防止設備等有關規定,另參考日本海洋污染及海上災害防止關係法律第五條及第十七條之二至二十之規定。

(1120512 全文修正)

從事海洋棄置作業致嚴重污染海洋或有嚴重污染海洋之虞時,應即採取措施以防止、排除或減輕污染,並即通知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主管機關得命前項污染行為人採取必要之應變措施,必要時,主管機關並得逕行採取應變措施、清除及處理;其因應變措施、清除及處理所生費用,由污染行為人負擔。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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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污染防治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海洋污染防治法第 26 條規定:「從事海洋棄置作業致嚴重污染海洋或有嚴重污染海洋之虞時,應即採取措施以防止、排除或減輕污染,並即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海洋污染防治法第 2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海洋污染防治法第 2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