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污染防治法 第 2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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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棄置船舶、航空器、海洋設施或其他人工構造物於海洋,準用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六條規定。
- 2.為漁業需要,應向中央漁業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始得投設人工魚礁或其他漁業設施;其許可之申請、條件、審查程序、廢止投設作業、設施檢查、管理、污染防治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漁業及中央航政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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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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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0891013 制定)
船舶對海洋環境有造成污染之虞者,港口管理機關得禁止其航行或開航。
立法理由依MARPOL國際公約之精神訂定,明定船舶對海洋環境有造成污染之虞者,港口管理機關得採取之措施。
(1120512 全文修正)
棄置船舶、航空器、海洋設施或其他人工構造物於海洋,準用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六條規定。 為漁業需要,應向中央漁業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始得投設人工魚礁或其他漁業設施;其許可之申請、條件、審查程序、廢止投設作業、設施檢查、管理、污染防治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漁業及中央航政機關定之。
- 準用名詞
- 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六條條文
- 業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廢止名詞
- 海洋污染防治法 第 23 條條文
- 海洋污染防治法 第 24 條條文
- 海洋污染防治法 第 25 條條文
- 海洋污染防治法 第 26 條條文
(0891013 制定)
依MARPOL國際公約之精神訂定,明定船舶對海洋環境有造成污染之虞者,港口管理機關得採取之措施。
(1120512 全文修正)
棄置船舶、航空器、海洋設施或其他人工構造物於海洋,準用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六條規定。 為漁業需要,應向中央漁業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始得投設人工魚礁或其他漁業設施;其許可之申請、條件、審查程序、廢止投設作業、設施檢查、管理、污染防治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漁業及中央航政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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