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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污染防治法 第 23 條

  1. 1.從事海洋棄置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取得許可後,始得為之。
  2. 2.前項許可之申請、條件、審查程序、廢止、實施海洋棄置作程序與許可內容變更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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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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