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污染防治法 第 23 條
- 1.從事海洋棄置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取得許可後,始得為之。
- 2.前項許可之申請、條件、審查程序、廢止、實施海洋棄置作業程序與許可內容變更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海洋污染防治法第 23 條的相關內容。我無法回答你的問題。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