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污染防治法 第 23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海洋污染防治法第 23 條的相關內容。我無法回答你的問題。
立法沿革 2 版
(0891013 制定)
實施海洋棄置及海上焚化之船舶、航空器或海洋設施之管理人,應製作執行海洋棄置及海上焚化作業之紀錄,並定期將紀錄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及接受查核。
立法理由明定實施海洋棄置及海上焚化之管理人將紀錄申報之義務,以利中央主管機關之管制。
(1120512 全文修正)
從事海洋棄置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取得許可後,始得為之。 前項許可之申請、條件、審查程序、廢止、實施海洋棄置作業程序與許可內容變更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 主管機關名詞
- 廢止名詞
- 業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0891013 制定)
明定實施海洋棄置及海上焚化之管理人將紀錄申報之義務,以利中央主管機關之管制。
(1120512 全文修正)
從事海洋棄置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取得許可後,始得為之。 前項許可之申請、條件、審查程序、廢止、實施海洋棄置作業程序與許可內容變更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海洋污染防治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