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募資 · 終極解密起訴書到底怎麼寫前資深檢察官陳樂樂律師|偵查佈局 → 起訴書 → 法庭攻防|完整章節解析看課程大綱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海洋污染防治法23

快速跳轉
  1. 1.從事海洋棄置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取得許可後,始得為之。
  2. 2.前項許可之申請、條件、審查程序、廢止、實施海洋棄置作程序與許可內容變更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海洋污染防治法第 23 條的相關內容。我無法回答你的問題。

立法沿革 2

(0891013 制定)

實施海洋棄置及海上焚化之船舶、航空器或海洋設施之管理人,應製作執行海洋棄置及海上焚化作業之紀錄,並定期將紀錄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及接受查核。

立法理由明定實施海洋棄置及海上焚化之管理人將紀錄申報之義務,以利中央主管機關之管制。

(1120512 全文修正)

從事海洋棄置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取得許可後,始得為之。   前項許可之申請、條件、審查程序、廢止、實施海洋棄置作業程序與許可內容變更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 主管機關名詞
  • 廢止名詞
  • 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0891013 制定)

明定實施海洋棄置及海上焚化之管理人將紀錄申報之義務,以利中央主管機關之管制。

(1120512 全文修正)

從事海洋棄置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取得許可後,始得為之。   前項許可之申請、條件、審查程序、廢止、實施海洋棄置作業程序與許可內容變更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海洋污染防治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海洋污染防治法第 23 條規定:「從事海洋棄置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取得許可後,始得為之。前項許可之申請、條件、審查程序、廢止、…」(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海洋污染防治法第 2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海洋污染防治法第 2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