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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污染防治法 第 2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中央主管機關應依物質棄置於海洋對海洋環境之影響,公告為甲類、乙類或丙類。
  2. 甲類物質,不得棄置於海洋;乙類物質,棄置時間、數量及作方式應取得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丙類物質,於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期間及總量範圍內,始得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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