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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污染防治法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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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從事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致嚴重污染海洋或有嚴重污染海洋之虞時,應即採取措施以防止、排除或減輕污染,並即通知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一、海洋放流。 二、海岸放流。 三、轉運、堆置或處理廢棄物。 四、存放營建工地之貨品或營建材料。 五、存放化學品。 六、運輸油或化學品。 七、港埠作。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具污染潛勢之行為。
  2. 2.主管機關得命前項污染行為人採取必要之應變措施,必要時,主管機關並得逕行採取應變措施、清除及處理;其因應變措施、清除及處理所生費用,由污染行為人負擔。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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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0891013 制定)

公私場所從事海域工程致嚴重污染海域或有嚴重污染之虞時,應即採取措施以防止、排除或減輕污染,並即通知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前項情形,主管機關得命採取必要之應變措施,必要時,主管機關並得逕行採取處理措施;其因應變或處理措施所生費用,由該公私場所負擔。

立法理由一、明定公私場所於海域工程之污染防止、排除及減輕義務,以及主管機關因採取相關措施時求償權之規定。   二、本條係參照西元一九八二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一九四條、第二○八條、第二○九條、第二一四條及第二一五條「防止、減少和控制海洋環境來自海底活動、區域內活動的污染」等有關規定。

(1120512 全文修正)

從事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致嚴重污染海洋或有嚴重污染海洋之虞時,應即採取措施以防止、排除或減輕污染,並即通知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一、海洋放流。   二、海岸放流。   三、轉運、堆置或處理廢棄物。   四、存放營建工地之貨品或營建材料。   五、存放化學品。   六、運輸油或化學品。   七、港埠作業。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具污染潛勢之行為。   主管機關得命前項污染行為人採取必要之應變措施,必要時,主管機關並得逕行採取應變措施、清除及處理;其因應變措施、清除及處理所生費用,由污染行為人負擔。

  • 之虞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0891013 制定)

一、明定公私場所於海域工程之污染防止、排除及減輕義務,以及主管機關因採取相關措施時求償權之規定。   二、本條係參照西元一九八二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一九四條、第二○八條、第二○九條、第二一四條及第二一五條「防止、減少和控制海洋環境來自海底活動、區域內活動的污染」等有關規定。

(1120512 全文修正)

從事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致嚴重污染海洋或有嚴重污染海洋之虞時,應即採取措施以防止、排除或減輕污染,並即通知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一、海洋放流。   二、海岸放流。   三、轉運、堆置或處理廢棄物。   四、存放營建工地之貨品或營建材料。   五、存放化學品。   六、運輸油或化學品。   七、港埠作業。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具污染潛勢之行為。   主管機關得命前項污染行為人採取必要之應變措施,必要時,主管機關並得逕行採取應變措施、清除及處理;其因應變措施、清除及處理所生費用,由污染行為人負擔。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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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污染防治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海洋污染防治法第 19 條規定:「從事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致嚴重污染海洋或有嚴重污染海洋之虞時,應即採取措施以防止、排除或減輕污染,…」(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海洋污染防治法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海洋污染防治法第 1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