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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污染防治法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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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三千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二十三條第一項或第二十七條第一項準用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未經許可棄置依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公告之乙類或丙類物質於海洋。 二、違反依第二十三條第二項或第二十七條第一項準用第二十三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海洋棄置作程序或海洋棄置許可內容之規定。 三、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或第二十七條第一項準用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於指定區域實施海洋棄置。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海洋污染防治法第51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將處以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三千萬元以下罰鍰。第一,違反第二十三條第一項或第二十七條第一項準用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未經許可棄置依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公告之乙類或丙類物質於海洋。第二,違反依第二十三條第二項或第二十七條第一項準用第二十三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海洋棄置作業程序或海洋棄置許可內容之規定。第三,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或第二十七條第一項準用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於非指定區域實施海洋棄置。 參考資料: - 海洋污染防治法第51條 - 最新海洋棄置案例:根據最新的海洋棄置案例,某公司未經核准即在指定區域以外進行海洋棄置,因此被處以新臺幣三十萬元罰鍰。

立法沿革 2

(0891013 制定)

違反依第二十條第二項所定之管理辦法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違反依第二十條第二項所定管理辦法之處罰。

(1120512 全文修正)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三千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二十三條第一項或第二十七條第一項準用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未經許可棄置依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公告之乙類或丙類物質於海洋。   二、違反依第二十三條第二項或第二十七條第一項準用第二十三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海洋棄置作業程序或海洋棄置許可內容之規定。   三、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或第二十七條第一項準用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於非指定區域實施海洋棄置。

(0891013 制定)

違反依第二十條第二項所定管理辦法之處罰。

(1120512 全文修正)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三千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二十三條第一項或第二十七條第一項準用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未經許可棄置依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公告之乙類或丙類物質於海洋。   二、違反依第二十三條第二項或第二十七條第一項準用第二十三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海洋棄置作業程序或海洋棄置許可內容之規定。   三、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或第二十七條第一項準用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於非指定區域實施海洋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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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污染防治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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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海洋污染防治法第 51 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三千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二十三條第一項或第二十七條第…」(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海洋污染防治法第 5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海洋污染防治法第 5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