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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污染防治法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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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將廢(污)水、油、廢棄物或其他污染物質排洩於海洋者,依其船舶規模處下列額度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次處罰: 一、總噸位四百以上之一般船舶及一百五十以上之油輪或化學品船: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三千萬元以下。 二、未達前款規模之船舶: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海洋污染防治法第52條,違反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將廢(污)水、油、廢棄物或其他污染物質排洩於海洋者,依其船舶規模處罰。對於總噸位四百以上之一般船舶及一百五十以上之油輪或化學品船者,處罰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三千萬元以下;對於未達前款規模之船舶者,處罰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若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根據上述法條,違反海洋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將廢水排洩於海洋的行為,將會受到不同船舶規模的罰鍰處罰。例如,如果一艘總噸位在四百以上的一般船舶違反法規,可能會面臨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三千萬元以下的罰鍰。而如果是未達到此船舶規模的船隻,則可能面臨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的罰鍰。這些規定的目的在於強化對於海洋環境的保護,並對違法行為予以嚴懲。

立法沿革 2

(0891013 制定)

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或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未於指定作業區域實施海洋棄置或海上焚化之處罰。

(1120512 全文修正)

違反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將廢(污)水、油、廢棄物或其他污染物質排洩於海洋者,依其船舶規模處下列額度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一、總噸位四百以上之一般船舶及一百五十以上之油輪或化學品船: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三千萬元以下。   二、未達前款規模之船舶: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

(0891013 制定)

未於指定作業區域實施海洋棄置或海上焚化之處罰。

(1120512 全文修正)

違反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將廢(污)水、油、廢棄物或其他污染物質排洩於海洋者,依其船舶規模處下列額度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一、總噸位四百以上之一般船舶及一百五十以上之油輪或化學品船: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三千萬元以下。   二、未達前款規模之船舶: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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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污染防治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海洋污染防治法第 52 條規定:「違反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將廢(污)水、油、廢棄物或其他污染物質排洩於海洋者,依其船舶規模處下列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海洋污染防治法第 5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海洋污染防治法第 5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