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污染防治法 第 52 條
違反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將廢(污)水、油、廢棄物或其他污染物質排洩於海洋者,依其船舶規模處下列額度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一、總噸位四百以上之一般船舶及一百五十以上之油輪或化學品船: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三千萬元以下。 二、未達前款規模之船舶: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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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海洋污染防治法第52條,違反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將廢(污)水、油、廢棄物或其他污染物質排洩於海洋者,依其船舶規模處罰。對於總噸位四百以上之一般船舶及一百五十以上之油輪或化學品船者,處罰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三千萬元以下;對於未達前款規模之船舶者,處罰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若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根據上述法條,違反海洋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將廢水排洩於海洋的行為,將會受到不同船舶規模的罰鍰處罰。例如,如果一艘總噸位在四百以上的一般船舶違反法規,可能會面臨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三千萬元以下的罰鍰。而如果是未達到此船舶規模的船隻,則可能面臨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的罰鍰。這些規定的目的在於強化對於海洋環境的保護,並對違法行為予以嚴懲。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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