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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污染防治法 第 5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違反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將廢(污)水、油、廢棄物或其他污染物質排洩於海洋者,依其船舶規模處下列額度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次處罰: 一、總噸位四百以上之一般船舶及一百五十以上之油輪或化學品船: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三千萬元以下。 二、未達前款規模之船舶: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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