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污染防治法 第 5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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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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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0891013 制定)
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日連續處罰。
立法理由船舶之油、廢(污)水、廢棄物或其他污染物質除依規定得排洩入海者外,未留存船上之處罰。
(1120512 全文修正)
違反依第八條第二項公告之污染管制措施或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本文規定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 第八條第二項條文
- 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條文
- 罰鍰名詞
- 按名詞
- 海洋污染防治法 第 8 條條文
- 海洋污染防治法 第 21 條條文
(0891013 制定)
船舶之油、廢(污)水、廢棄物或其他污染物質除依規定得排洩入海者外,未留存船上之處罰。
(1120512 全文修正)
違反依第八條第二項公告之污染管制措施或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本文規定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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