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資優惠高壓場景的精準對話美國法庭詰辯學院 NITA 教官的溝通實戰心理學把最高壓房間裡的詰問與提問邏輯,變成你日常對話的工具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海洋污染防治法 第 21 條

快速跳轉
  1. 1.廢(污)水、油、廢棄物、有害物質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污染物質,不得排洩或傾倒於海洋。但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者,得將油、廢(污)水排放於海洋;其排放並應製作排放紀錄。
  2. 2.前條第二項後段及前項紀錄,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製作、申報,並至少保存十年。
  3. 3.第一項但書排放油、廢(污)水於海洋許可之申請、條件、審查程序、廢止、排放許可之內容變更與設施停用備查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深度解讀

根據海洋污染防治法第21條的相關規定,該條法規指出了對於廢(污)水、油、廢棄物、有害物質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污染物質的排放限制,除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否則不得排洩或傾倒於海洋。對於獲得許可的排放者,應該製作排放紀錄,這主要是為了監控排放情況。 具體到法條中的三項規定,分別討論如下: 1. 對於經許可排放的油和廢(污)水,應製作排放紀錄。這一點的內容和要求,在環境保護署已有明確的規定,其中包括了排放紀錄的製作方式和申報程序,以及保存期限需至少保存十年。這個規定的目的在於確保排放情況的透明度和可追溯性,並且能夠作為日後的檢視和查證之用。 2. 如果有關油和廢(污)水的排放許可申請、條件、審查程序、許可內容變更以及設施停用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2 版

本條有 4 條相關條文與名詞連結。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回 海洋污染防治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海洋污染防治法第 21 條規定:「廢(污)水、油、廢棄物、有害物質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污染物質,不得排洩或傾倒於海洋。但…」(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海洋污染防治法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海洋污染防治法第 2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