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污染防治法 第 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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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解讀
根據海洋污染防治法第21條的相關規定,該條法規指出了對於廢(污)水、油、廢棄物、有害物質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污染物質的排放限制,除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否則不得排洩或傾倒於海洋。對於獲得許可的排放者,應該製作排放紀錄,這主要是為了監控排放情況。 具體到法條中的三項規定,分別討論如下: 1. 對於經許可排放的油和廢(污)水,應製作排放紀錄。這一點的內容和要求,在環境保護署已有明確的規定,其中包括了排放紀錄的製作方式和申報程序,以及保存期限需至少保存十年。這個規定的目的在於確保排放情況的透明度和可追溯性,並且能夠作為日後的檢視和查證之用。 2. 如果有關油和廢(污)水的排放許可申請、條件、審查程序、許可內容變更以及設施停用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2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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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