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減量額度須經交易或拍賣程序後,始得由中央主管機關進行移轉作業。
- 每減量額度單位移轉次數,以一次為限。
溫室氣體減量額度交易拍賣及移轉管理辦法 第三章 額度移轉及帳戶管理
§ 26–30共 5 條
- 除第十七條規定外,事業使用額度帳戶內減量額度,應依規定格式將下列資料登錄或上傳至指定資訊平台,並檢具申請書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註銷: 一、減量額度註銷數量及其編碼。 二、減量額度之使用用途及說明。但使用用途之對象限於該額度帳戶之事業。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 中央主管機關註銷減量額度次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應將減量額度用途及說明公開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資訊平台;前項第二款之資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開於指定資訊平台後,事業始得將減量額度使用情形公開進行相關環境聲明或宣告。
事業之減量額度經中央主管機關依溫室氣體自願減量專案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註銷,賣方事業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該減量額度已於交易平台上架交易或公告拍賣者,應即下架。
二、該減量額度於交易平台完成交易或拍賣程序,並移轉至買方事業額度帳戶,尚未經買方事業使用者,賣方事業應於中央主管機關通知限期內提出同等減量額度供中央主管機關移轉至買方事業額度帳戶。但買方事業同意賣方事業返還價金者,不在此限。
三、減量額度於交易平台完成交易或拍賣程序,並移轉至買方事業額度帳戶,經買方事業使用者,賣方事業應於中央主管機關通知限期內提出同等減量額度供中央主管機關註銷。
- 持有減量額度之事業因併購、合併或整併,致減量額度之持有事業改變,得由併購、合併或整併後之事業,於事實發生日起一年內,檢具申請書及下列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減量額度歸戶: 一、事業併購、合併或整併之證明文件。 二、全體事業署名經公證之協議書或相關證明文件,並應載明減量額度之個別持有數量。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 前項併購、合併或整併後之事業如有二個以上,應共同申請並擇一代表提出;未開立額度帳戶者,應依第七條規定開立額度帳戶以取得減量額度。
- 併購、合併或整併後之事業未於第一項所定期限內申請,中央主管機關得催告其限期申請,逾期仍未申請者,中央主管機關不再受理其後歸戶之申請。
- 第一項持有減量額度之事業因併購、合併或整併而消滅,其額度帳戶之減量額度完成歸戶後,由中央主管機關關閉其額度帳戶。
- 事業經解散、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應於事實發生日起十日內,向中央主管機關通報,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額度帳戶關閉作業。
- 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者,中央主管機關得逕行核實後關閉其額度帳戶。
- 前二項經通報或核實應關閉之額度帳戶如有減量額度,由中央主管機關逕行註銷;其註銷後,賣方事業應準用第二十八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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