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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室氣體減量額度交易拍賣及移轉管理辦法30

  1. 1.經解散、撤銷廢止登記者,應於事實發生日起十日內,向中央主管機關通報,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額度帳戶關閉作業。
  2. 2.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者,中央主管機關得逕行實後關閉其額度帳戶。
  3. 3.前二項經通報或核實應關閉之額度帳戶如有減量額度,由中央主管機關逕行註銷;其註銷後,賣方事業應準用第二十八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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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室氣體減量額度交易拍賣及移轉管理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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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溫室氣體減量額度交易拍賣及移轉管理辦法第 30 條規定:「事業經解散、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應於事實發生日起十日內,向中央主管機關通報,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額度…」(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