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永續發展基金罰鍰提撥辦法
- 異動日期:113 年 11 月 24 日。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生效狀態:※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一百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訂定全文 4 條,施行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 法規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本辦法依國土計畫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罰鍰提撥金額,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當年度依本法第三十八條罰鍰收入之百分之五十計算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將前一年度罰鍰提撥金額存入國土永續發展基金,並造具清冊,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本辦法施行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