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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13.11.25

國土永續發展基金罰鍰提撥辦法

  • 生效狀態:※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一百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訂定全文 4  條,施行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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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依國土計畫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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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將前一年度罰鍰提撥金額存入國土永續發展基金,並造具清冊,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土永續發展基金罰鍰提撥辦法全文共 4 條,最新異動日為 113.11.25,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