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永續發展基金罰鍰提撥辦法 第 2 條
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罰鍰提撥金額,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當年度依本法第三十八條罰鍰收入之百分之五十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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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條文
- 罰鍰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三十八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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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