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百十三年法官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
- 異動日期:113 年 12 月 12 日。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為激勵法官士氣,慰勉公務辛勞,特發給年終工作獎金。
二、發給對象: 現職及年度中退休、資遣、死亡之各法院法官(包括試署法官、候補法官)。
三、法官年終工作獎金,本注意事項未規定者,準用一百十三年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之規定辦理。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發年終工作獎金: (一)受懲戒處分確定或因故意犯罪受刑事判決有罪確定。 (二)遲延交付裁判原本達四個月或累計達三百六十日。 (三)全年依法停止辦理審判案件,且未依規定提出研究報告、研討紀錄或相關之業務報表。 (四)依法停職致全年無工作事實。
五、累積曠職達四日者,發給年終工作獎金三分之一。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發給年終工作獎金三分之二: (一)遲延交付裁判原本二個月以上未達四個月或累計一百八十日以上未達三百六十日。 (二)經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送請司法院院長依法官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作成書面處分。 (三)經職務監督權人依法官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予以書面警告二次以上。 (四)累積曠職達三日以上未達四日。
七、經職務監督權人依法官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為書面發命令促其注意或書面警告處分者,發給年終工作獎金四分之三。
八、年度內請延長病假或依法停職,除符合第四點第四款規定,依其規定辦理外,應扣除延長病假日數及停職期間,按比例發給年終工作獎金。但因安胎請延長病假之日數,不予扣除。 十二月份仍因案停職者,其停職前任職期間之年終工作獎金尚未發給部分,於停職原因消滅復職後,除有不發或減發之情事外,依前項規定發給。
九、法官年終工作獎金,由占缺機關發給,司法院得視需要,就發給情形進行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