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百十三年法官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發年終工作獎金: (一)受懲戒處分確定或因故意犯罪受刑事判決有罪確定。 (二)遲延交付裁判原本達四個月或累計達三百六十日。 (三)全年依法停止辦理審判案件,且未依規定提出研究報告、研討紀錄或相關之業務報表。 (四)依法停職致全年無工作事實。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發年終工作獎金: (一)受懲戒處分確定或因故意犯罪受刑事判決有罪確定。 (二)遲延交付裁判原本達四個月或累計達三百六十日。 (三)全年依法停止辦理審判案件,且未依規定提出研究報告、研討紀錄或相關之業務報表。 (四)依法停職致全年無工作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