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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 第一章 總則

§ 1–55

1
為建構優質運動產環境,促進運動產業發展,特設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並制定本條例。
3
本中心之務範圍如下: 一、運動產業之調查、統計及研究發展。 二、運動產業專業人才之培育與媒合及國際交流。 三、運動產業營運與投融資之輔導、諮詢及協助。 四、運動產業資產之規劃、建置、治理及運用。 五、運動產品或服務之加值運用與市場拓展及商業模式之營運管理。 六、公有、私有運動場域與學校場地開放及社區運動俱樂部設置之輔導。 七、競技運動全民化與全民運動產業化之推動及輔導。 八、運動賽事產業化、傳播、行銷規劃與平臺建立之諮詢及協助。 九、其他與運動產業相關之業務。
4
  1. 本中心經費來源如下: 一、運動發展基金所獲運動彩券發行盈餘或其他政府預算之撥及捐(補)助。 二、國內外公私立機構、團體及個人之捐贈。 三、受託研究及提供服務之收入。 四、其他收入。
  2. 前項第二款之捐贈,視同對政府之捐贈。
5
  1. 本中心應訂定組織章程、人事管理、會計制度、內部控制、及其他規章,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
  2. 本中心就執行之公共事務,在不牴觸有關法律法規命令之範圍內,得訂定規章,並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
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