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建構優質運動產業環境,促進運動產業發展,特設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並制定本條例。
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 第一章 總則
§ 1–5共 5 條
本中心為行政法人;其監督機關為運動部。
本中心之業務範圍如下:
一、運動產業之調查、統計及研究發展。
二、運動產業專業人才之培育與媒合及國際交流。
三、運動產業營運與投融資之輔導、諮詢及協助。
四、運動產業資產之規劃、建置、治理及運用。
五、運動產品或服務之加值運用與市場拓展及商業模式之營運管理。
六、公有、私有運動場域與學校場地開放及社區運動俱樂部設置之輔導。
七、競技運動全民化與全民運動產業化之推動及輔導。
八、運動賽事產業化、傳播、行銷規劃與平臺建立之諮詢及協助。
九、其他與運動產業相關之業務。
- 本中心經費來源如下: 一、運動發展基金所獲運動彩券發行盈餘或其他政府預算之核撥及捐(補)助。 二、國內外公私立機構、團體及個人之捐贈。 三、受託研究及提供服務之收入。 四、其他收入。
- 前項第二款之捐贈,視同對政府之捐贈。
- 本中心應訂定組織章程、人事管理、會計制度、內部控制、稽核作業及其他規章,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
- 本中心就執行之公共事務,在不牴觸有關法律或法規命令之範圍內,得訂定規章,並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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