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中心之業務範圍如下: 一、運動產業之調查、統計及研究發展。 二、運動產業專業人才之培育與媒合及國際交流。 三、運動產業營運與投融資之輔導、諮詢及協助。 四、運動產業資產之規劃、建置、治理及運用。 五、運動產品或服務之加值運用與市場拓展及商業模式之營運管理。 六、公有、私有運動場域與學校場地開放及社區運動俱樂部設置之輔導。 七、競技運動全民化與全民運動產業化之推動及輔導。 八、運動賽事產業化、傳播、行銷規劃與平臺建立之諮詢及協助。 九、其他與運動產業相關之業務。
本中心之業務範圍如下: 一、運動產業之調查、統計及研究發展。 二、運動產業專業人才之培育與媒合及國際交流。 三、運動產業營運與投融資之輔導、諮詢及協助。 四、運動產業資產之規劃、建置、治理及運用。 五、運動產品或服務之加值運用與市場拓展及商業模式之營運管理。 六、公有、私有運動場域與學校場地開放及社區運動俱樂部設置之輔導。 七、競技運動全民化與全民運動產業化之推動及輔導。 八、運動賽事產業化、傳播、行銷規劃與平臺建立之諮詢及協助。 九、其他與運動產業相關之業務。
立法理由一、本中心之業務範圍。 二、依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四條規定「本條例所稱運動產業,指提供民眾從事運動或運動觀賞所需產品或服務,或可促進運動推展之支援性服務,而具有增進國民身心健康、提升體能及生活品質之下列產業:一、職業或業餘運動業。二、運動休閒教育服務業。三、運動傳播媒體或資訊出版業。四、運動表演業。五、運動旅遊業。六、電子競技業。七、運動博弈業。八、運動經紀、管理顧問或行政管理業。九、運動場館或設施營建業。十、運動用品或器材製造、批發及零售業。十一、運動用品或器材租賃業。十二、運動保健業。十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產業。」,本中心應配合運動部及其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政策,協助促進及推動運動產業。 三、為達成促進及推動運動產業之政策目的,本中心將辦理運動產業之策略研究(例如辦理調查、統計及研究等)、運動產業促進(例如協助培育及媒合運動人才、國際交流、提供運動產業營運事項之協助、輔導民間投資運動產業及協助取得融資貸款之信用保證等)、全齡運動發展(例如將競技運動推廣全民參與、推動全民運動相關產業發展、公有、私有運動場域與學校場地開放及社區運動俱樂部設置之輔導等)、跨域創新(運動產業軟硬體資產之規劃、建置、治理、運用、協助運動產品創新設計開發、促進運動旅遊、推動運動文化加值應用及促進運動傳播及行銷等)及運動賽會輔導(包括輔導運動賽會產業化等),爰於各款明定本中心之業務範圍。
一、本中心之業務範圍。 二、依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四條規定「本條例所稱運動產業,指提供民眾從事運動或運動觀賞所需產品或服務,或可促進運動推展之支援性服務,而具有增進國民身心健康、提升體能及生活品質之下列產業:一、職業或業餘運動業。二、運動休閒教育服務業。三、運動傳播媒體或資訊出版業。四、運動表演業。五、運動旅遊業。六、電子競技業。七、運動博弈業。八、運動經紀、管理顧問或行政管理業。九、運動場館或設施營建業。十、運動用品或器材製造、批發及零售業。十一、運動用品或器材租賃業。十二、運動保健業。十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產業。」,本中心應配合運動部及其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政策,協助促進及推動運動產業。 三、為達成促進及推動運動產業之政策目的,本中心將辦理運動產業之策略研究(例如辦理調查、統計及研究等)、運動產業促進(例如協助培育及媒合運動人才、國際交流、提供運動產業營運事項之協助、輔導民間投資運動產業及協助取得融資貸款之信用保證等)、全齡運動發展(例如將競技運動推廣全民參與、推動全民運動相關產業發展、公有、私有運動場域與學校場地開放及社區運動俱樂部設置之輔導等)、跨域創新(運動產業軟硬體資產之規劃、建置、治理、運用、協助運動產品創新設計開發、促進運動旅遊、推動運動文化加值應用及促進運動傳播及行銷等)及運動賽會輔導(包括輔導運動賽會產業化等),爰於各款明定本中心之業務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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