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建構優質運動產業環境,促進運動產業發展,特設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並制定本條例。
為建構優質運動產業環境,促進運動產業發展,特設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並制定本條例。
立法理由一、為因應國際運動發展新趨勢,我國運動推展將擴及以全民為本之運動平等參與、以運動員為主體之競技科學發展、跨域智慧科技導入及永續運動產業發展,並強化運動產業之創新及永續等面向,為推行及達成上開政策目標,成立運動部。 二、承上,運動部成立後,為執行「推動運動產業,促進幸福經濟」之業務,有必要設置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藉由行政法人彈性化及自主化之組織特性,導入多元領域思維,予以執行相關業務,以建構優質運動產業環境,促進運動產業發展,爰定明本條例之立法目的。
一、為因應國際運動發展新趨勢,我國運動推展將擴及以全民為本之運動平等參與、以運動員為主體之競技科學發展、跨域智慧科技導入及永續運動產業發展,並強化運動產業之創新及永續等面向,為推行及達成上開政策目標,成立運動部。 二、承上,運動部成立後,為執行「推動運動產業,促進幸福經濟」之業務,有必要設置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藉由行政法人彈性化及自主化之組織特性,導入多元領域思維,予以執行相關業務,以建構優質運動產業環境,促進運動產業發展,爰定明本條例之立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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