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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研究院各學術諮詢委員會及學術諮詢總會組織規程 第二章 各學術諮詢委員會

§ 2–76

2
各研究所、研究所籌備處及研究中心(以下簡稱研究所(處)、中心)應設置學術諮詢委員會。
3
  1. 各學術諮詢委員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九人。
  2. 各研究所、中心學術諮詢委員及召集人由院長就所、中心外學者專家中遴聘之。
  3. 各研究所籌備處學術諮詢委員及召集人由院長就院內外學者專家中遴聘之,處主任為當然委員,但不得為召集人。
4
學術諮詢委員會除當然委員外,任期均為三年,得連任,為無給職,但開會時得依規定酌致旅費及生活費。
5
學術諮詢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關於研究所(處)、中心各項學術研究方針、計畫、成果及與國內外學術機構合作之檢討與建議事項。 二、關於推薦特聘研究員候選人事項。 三、研究所籌備處學術諮詢委員會,應向評議會提出設所計畫。 四、關於研究所(處)、中心相關評鑑事項。 五、院長委託辦理學術事項。
6
學術諮詢委員會開會時,須有過半數委員出席。必要時,得通信諮詢。
7
各學術諮詢委員會至少每二年開會一次,各研究所籌備處學術諮詢委員會至少每年開會一次。
中央研究院各學術諮詢委員會及學術諮詢總會組織規程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