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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研究院各學術諮詢委員會及學術諮詢總會組織規程 第三章 學術諮詢總會

§ 8–125

8
學術諮詢總會由各學術諮詢委員會推薦委員若干人為總會委員,並由院長自各學術諮詢委員會推薦人選中分別遴聘一人,各學組副院長以及延聘院內外專家若干人(任期三年,得連任)共同組織之,直屬於院長,協助院長規劃及推動本院總體之學術研究發展。
9
學術諮詢總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院長聘請副院長之一兼任;置副主任委員二人,由院長聘請另二位副院長兼任。總會設置常務委員會,由院長就總會委員中聘任七人至十三人為常務委員,負責總會未開會期間之經常性諮詢務。
10
學術諮詢總會以每二年開會一次為原則,由主任委員召集之,必要時得增開會議。學術諮詢總會開會時,得請有關所長(處主任)、研究中心主任列席。
11
學術諮詢總會開會時須有過半數委員出席;必要時,得通信諮詢。
12
學術諮詢總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委員均為名譽職,但開會時得依規定酌致旅費及生活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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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