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術諮詢總會置執行秘書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至第十四職等,副執行秘書三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得由研究員或相當職等人員兼任,承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之指示,專責研擬與執行本院學術發展業務。
中央研究院各學術諮詢委員會及學術諮詢總會組織規程 第四章 學術諮詢總會之業務執行
§ 13–18共 6 條
學術諮詢總會因規劃與執行學術發展業務所需,置學術發展執行委員會(以下簡稱學發會),學術諮詢總會執行秘書、副執行秘書與學術及儀器事務處處長為當然委員,並聘任五至九位院內研究人員為執行委員,任期二年;針對特定議題亦得另成立任務編組工作小組。
學發會承辦學術諮詢總會下列學術發展業務:
一、蒐集有關本院學術研究之國內外學術發展狀況資料。
二、評估各研究所(處)、研究中心研究工作方針、成果及未來發展,並規劃本院總體之中長程發展計畫。
三、釐訂學術審查方法與程序並推動辦理。
四、協助本院辦理研究人員延聘及升等審查事宜。
五、策劃、聯繫國內外學術合作事宜。
六、籌議院長交辦之學術事項。
學術諮詢總會為有效督導本院執行對國家社會有重大影響的關鍵議題研究計畫,得成立各計畫推動辦公室。
學術諮詢總會行政業務由院本部學術及儀器事務處辦理。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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