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生物資源調查及保育措施執行辦法第 二 章 海洋生物資源調查及保育措施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海洋生物資源調查類型如下: 一、生物多樣性調查:蒐集、記錄、分析物種數量、豐度或分布範圍。 二、種群動態調查:蒐集、記錄、分析物種數量、密度、分布範圍或其變動。 三、生態系調查:蒐集、記錄、分析珊瑚礁、紅樹林、海草床、岩礁、藻礁、深海等各類生態系組成或互動關係。 四、生物資源量調查:蒐集、記錄、分析特定物種之數量、年齡組成或資源量。 五、環境影響調查:蒐集、記錄、分析物種與環境之相互影響及可能衝擊。 六、遺傳資源調查:蒐集、記錄、分析物種之基因資源、遺傳多樣性或分析其可能應用。 七、微生物資源調查:蒐集、記錄、分析海洋微生物種類或特性。 八、生物資源相關之社會經濟調查:蒐集、記錄、分析海洋生物資源之社會經濟應用或影響層面。 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海洋生物資源調查類型。
為執行海洋生物資源調查,得以下列方式為之: 一、直接採集法:以網具等各類器具採集或測量。 二、視覺觀測法:劃設穿越線、樣點或樣區,運用目視、空拍機、潛水、水下攝影或水下載具記錄。 三、聲學探測法:運用聲納設備或水下聽音器探測。 四、個體追蹤:架設固定或非固定監測設備、利用各種生物體內外標識或水下接收設備等,追蹤個體動向。 五、生化分析:利用同位素或營養鹽成分分析物種間關聯性。 六、分子生物學方法:運用基因定序或環境生物遺傳因子方式檢測。 七、模型及數據分析:運用遙測技術衛星影像、地理資訊系統或人工智慧等大數據分析建立模型。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
為執行海洋庇護區保育計畫,得實施下列保育措施: 一、監測:對範圍標示、生態或物種之調查、資料分析或研究。 二、物種復育:繁殖或培育原生物種進行增裕、放流、種植或移植等。 三、棲地維護:清除妨礙物種繁殖生存之障礙物、投放有助物種繁殖生存之人工設施或清除外來種等。 四、物種保育:對特定物種限制採捕區域、採捕季節或限制採捕體型。 五、巡查:定期或不定期以人員或搭配無人機等科技工具巡視。 六、教育宣導:加強海洋環境保育教育或宣導,鼓勵民眾參與保育或復育行動。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保育措施。
受主管機關委託執行海洋生物資源調查或實施保育措施之機關(構)、法人、團體,應擬訂執行計畫載明下列事項,經主管機關審查同意後,始得為之: 一、工作項目及範圍。 二、執行步驟及方法。 三、執行單位。 四、預期成果。 五、辦理時程。 六、需求經費。 七、後續追蹤或管考機制。 八、其他相關事項。
- 執行海洋生物資源調查或實施保育措施,有進入公、私有土地、處所或海域之必要者,應於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該公、私有土地、處所或海域之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但有特殊情形或緊急狀況,得事先以電話方式通知,並於事後十五日內補發書面通知,該書面通知應記載特殊情形及緊急狀況之理由。
- 前項書面通知未能送達者,得依行政程序法以公示送達方式為之。
執行海洋生物資源調查或實施保育措施之人員,於進入公、私有土地、處所或海域前,應向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出示證明文件或顯示足資辨別之標誌。
執行海洋生物資源調查或實施保育措施,涉及軍事區域或軍事機密時,應依規定完備相關程序後,會同該管軍事機關人員進入。
執行單位及所指派之人員對於受檢之工商軍事秘密,應予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