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軍事博物館籌備處辦事細則
- 異動日期:114 年 10 月 01 日。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 法規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組織目
國家軍事博物館籌備處(以下簡稱本處)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細則。
主任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主任襄助主任處理處務。
本處設下列組: 一、研究教育組。 二、行政管理組。
研究教育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國家軍事博物館研究發展方向、常設展與特展內容之研究、規劃及執行;國家軍事相關展示之施作監督及驗收。 二、典藏作業之規劃及執行;庫房櫃體與文物上架施作之監督及驗收。 三、國家軍事主題相關之學術研究、館際合作策展、館務交流之規劃及執行;國際相關組織及活動之參與。 四、公共服務、志工招募、導覽培訓與教育推廣之規劃及執行。 五、其他有關研究教育事項。
行政管理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國家軍事博物館總體規劃、營運管理計畫及相關法規之擬訂。 二、研考、文書、財產管理行政事務之執行。 三、國家軍事博物館工程之規劃設計與專業設施(備)(含機電設備)、營繕工程、警監系統、資訊系統之規劃、執行、採購施作、監督及驗收。 四、其他有關行政管理事項。
本處置人事管理員,由國防部人事室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事項。
本處置主計員,由國防部主計室派員兼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本處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