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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技術人力工作資格及許可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 1–44

3
  1. 外國技術人力受聘僱在我國境內從事工作,除本法或本辦法另有規定外,雇主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2. 中央主管機關為前項許可前,得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審查意見。
4
  1. 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外國技術人力聘僱及管理務所需之必要資料,得洽請相關機關(構)、團體、法人或個人提供之。
  2.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執行外國技術人力聘僱及管理相關之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得洽請中央主管機關提供經許可工作之外國技術人力名冊等相關資料。
  3. 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前二項規定取得之資料,其保有、處理及利用等事項,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為之。
外國技術人力工作資格及許可管理辦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