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技術人力工作資格及許可管理辦法 第 46 條
被看護者符合第三十一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所定資格,而雇主有聘僱外國技術人力從事第五條第十款之工作之意願者,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之長期照顧管理中心推介本國籍照顧服務員,有正當理由無法滿足照顧需求而未能推介成功者,雇主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聘僱外國技術人力從事第五條第十款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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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條文
- 第五條第十款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外國技術人力工作資格及許可管理辦法 第 5 條條文
- 外國技術人力工作資格及許可管理辦法 第 31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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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