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技術人力工作資格及許可管理辦法 第 45 條
- 1.雇主申請聘僱外國技術人力應先以合理勞動條件向工作場所所在地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才登記後次日起,在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二條所建立全國性之就業資訊網登載求才廣告,並自登載之次日起至少七日辦理招募本國勞工。但同時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國內新聞紙中選定一家連續刊登二日者,自刊登期滿之次日起至少三日辦理招募本國勞工。
- 2.前項求才廣告內容,應包括求才工作類別、人數、專長或資格、雇主名稱、工資、工時、工作地點、聘僱期間、供膳狀況與受理求才登記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名稱、地址及電話。
- 3.雇主為第一項之招募時,應通知其事業單位之工會或勞工,並於事業單位員工顯明易見之場所公告之。
- 4.雇主申請聘僱外國技術人力從事家庭看護技術工作,應依下列規定辦理國內招募: 一、被看護者具第三十一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所定資格者,依第四十六條規定辦理。 二、被看護者具第三十一條第三項所定資格者,持其身分證明文件依第四十七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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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業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二十二條條文
- 期間名詞
- 第三十一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條文
- 第四十六條條文
- 第三十一條第三項條文
- 第四十七條條文
- 就業服務法 第 22 條條文
- 外國技術人力工作資格及許可管理辦法 第 31 條條文
- 外國技術人力工作資格及許可管理辦法 第 46 條條文
- 外國技術人力工作資格及許可管理辦法 第 47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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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