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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服務法22全國性就業資訊網之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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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主管機關為促進地區間人力供需平衡並配合就業保險失業給付之實施,應建立全國性之就業資訊網。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就業服務法第22條,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全國性的就業資訊網,以促進地區間人力供需平衡並配合就業保險失業給付的實施。這項規定的目的在於提供更完整的就業市場資訊,促進勞工就業機會,並確保失業勞工能夠及時得到相應的給付支援。這也符合就業服務法主要目的,即促進國民就業,增進社會及經濟發展。根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的最新法規公告,就業資訊網的建立與維護由中央主管機關負責,以提供相應的服務和資訊給予勞工使用。例如,提供就業市場資訊、求職資訊、培訓資訊等,讓勞工能夠更快速地找到合適的工作機會。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3

(0810417 制定)

中央主管機關為促進地區間人力供需平衡及失業保險之實施,應建立全國性之就業資訊網。   地方政府對前項資訊網之建立,應予配合。

立法理由一、為使全國各地區就業資訊能相互交換、利用,而利人力供需之平衡,第一項爰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全國性之就業資訊網。   二、輔導國民就業,為地方政府對其轄區內人民之服務,第二項爰規定其對建立就業資訊網之工作應予配合。

(0901221 全文修正)

中央主管機關為促進地區間人力供需平衡並配合勞工保險失業給付之實施,應建立全國性之就業資訊網。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配合民國八十八年一月一日勞工保險失業給付之實施,酌作文字修正。   二、第二項刪除。有關全國性就業資訊網之建立,各地方政府皆係接受中央主管機關經費補助辦理,本項無規定之必要,爰予刪除。

(1021210 修正)

中央主管機關為促進地區間人力供需平衡並配合就業保險失業給付之實施,應建立全國性之就業資訊網。

立法理由勞工保險失業給付實施辦法已廢止,已改由就業保險法規範,爰修正原條文,以符實際。

  • 主管機關名詞
(0810417 制定)

一、為使全國各地區就業資訊能相互交換、利用,而利人力供需之平衡,第一項爰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全國性之就業資訊網。   二、輔導國民就業,為地方政府對其轄區內人民之服務,第二項爰規定其對建立就業資訊網之工作應予配合。

(0901221 全文修正)

一、第一項配合民國八十八年一月一日勞工保險失業給付之實施,酌作文字修正。   二、第二項刪除。有關全國性就業資訊網之建立,各地方政府皆係接受中央主管機關經費補助辦理,本項無規定之必要,爰予刪除。

(1021210 修正)

勞工保險失業給付實施辦法已廢止,已改由就業保險法規範,爰修正原條文,以符實際。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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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服務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就業服務法第 22 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為促進地區間人力供需平衡並配合就業保險失業給付之實施,應建立全國性之就業資訊網。」(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就業服務法第 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就業服務法第 2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