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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促進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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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服務法
第 23 條
(經濟不景氣時之應變措施)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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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
主管機關
於經濟不景氣致大量失業時,得鼓勵雇主協商工會或勞工,循縮減工作時間、調整薪資、辦理教育訓練等方式,以避免裁減員工;並得視實際需要,加強實施職業訓練或採取創造臨時就業機會、辦理創業貸款利息補貼等輔導措施;必要時,應發給相關津貼或補助金,促進其就業。
前項利息補貼、津貼與補助金之申請資格條件、項目、方式、期間、經費來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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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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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政府就業服務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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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促進就業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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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民間就業服務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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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外國人之聘僱與管理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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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罰則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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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附則 §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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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nlu375840
3 months ago
專業證照
大量失業時: 一項:縮減工時,調整薪資,辦理教訓、 另外「得視實際需要」, 加強實施職業訓練或採取創造臨時就業機會、辦理創業貸款利息補貼等輔導措施; 必要時,應發給相關津貼或補助金,促進其就業。 二項: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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