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以上法規的描述,可知就業服務法第 23 條是針對經濟不景氣時的應變措施。根據該條的第一項,中央主管機關可以鼓勵雇主與工會或勞工協商,以縮減工作時間、調整薪資、進行教育訓練等方式,來避免裁員。同時,也可以加強職業訓練,提供臨時就業機會或創業貸款利息補貼等輔導措施,甚至在必要時發放津貼或補助金來促進就業。 至於第二項利息補貼、津貼與補助金的申請資格、項目、方式、期間、經費來源等相關事項,則由中央主管機關來定。這意味著具體實施方針需要參照中央主管機關所制定的相關細則和規定。 本次回答僅針對法條進行一般解釋,並未提供具體案例舉證。因此無法根據提供的資料進行範例的解釋。
中央主管機關於經濟不景氣致大量失業時,得鼓勵雇主協商工會或勞工,循縮減工作時間、調整薪資、辦理教育訓練等方式以避免裁減員工;並得視實際需要,採取創造臨時就業機會、辦理創業貸款或加強實施職業訓練等輔導措施。
立法理由於經濟不景氣時,為避免大量失業影響社會安定及勞資合諧關係,爰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於經濟不景氣致大量失業時,得鼓勵雇主協商公會或勞工,循縮減工作時間、調整薪資、辦理教育訓練等方式以避免裁減員工;並得視實際需要採取創造臨時就業機會、辦理創業貸款或加強實施職業訓練等輔導措施。
中央主管機關於經濟不景氣致大量失業時,得鼓勵雇主協商工會或勞工,循縮減工作時間、調整薪資、辦理教育訓練等方式,以避免裁減員工;並得視實際需要,加強實施職業訓練或採取創造臨時就業機會、辦理創業貸款利息補貼等輔導措施;必要時,應發給相關津貼或補助金,促進其就業。 前項利息補貼、津貼與補助金之申請資格條件、項目、方式、期間、經費來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配合行政程序法之即將施行,並因應現行實務需求,爰酌修原條文列為第一項,並增列第二項授權規定。
於經濟不景氣時,為避免大量失業影響社會安定及勞資合諧關係,爰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於經濟不景氣致大量失業時,得鼓勵雇主協商公會或勞工,循縮減工作時間、調整薪資、辦理教育訓練等方式以避免裁減員工;並得視實際需要採取創造臨時就業機會、辦理創業貸款或加強實施職業訓練等輔導措施。
配合行政程序法之即將施行,並因應現行實務需求,爰酌修原條文列為第一項,並增列第二項授權規定。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