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服務法 第 2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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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就業服務法第 24 條的內容。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相關函釋 10 則
- 勞動力發展署就修正長期失業者、二度就業婦女等對象之連續失業(退出 勞動市場)期間可扣除之短期就業日數認定之相關說明
- 廳少家一字第 1090024688 號
- 秘台廳少家一字第 1070025879 號
- 法律字第 10303502740 號
- 民法第 1114 條係規定,直系血親相互間互負扶養之義務,亦即若有多數 兄弟姐妹者,若有因故未得扶養直系血親尊親屬時,其所單獨撫養之情況 ,應難認屬就業服務法第 24 條第 1 項所稱獨力負擔家計之情況
- 就業服務法第 24 條第 1 項第 1 項所稱之獨力負擔家計者,應不包含 未婚子女扶養直系血親尊親屬之情況;即其應屬一般性社會結構之現象, 難認為需特定協助之就業弱勢族群
- 就業服務法第 24 條第 1 項第 1 款所稱之獨力負擔家計者,係指原負 有法定扶養義務者,因死亡、失蹤、婚姻等因素,致無法履行,而使求職 人獨自扶養者稱之
- 屬就業服務法第 24 條第 1 項各款規定之具有工作能力以及工作意願之 失業者,若有切結確實無工作證明,並確認為失業狀態十,應可認即有就 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規定之適用
- 各政府機關依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第 18 條採主辦或委託辦理之職業訓 練時,其經費應來自各政府機關從年度內所編列之預算
- 基於對失業民眾最有利之考量,若失業者於就業服務法第 24 條規定修正 前辦理求職登記,並符合長期失業者除於開訓日前辦理辦理求職登記證明 以外之要件者,即已具有長期失業者身分;於報名職業訓練前未先至各公 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但具有符合長期失業者他項要件者之失業 者,亦得於開訓日前 1 個月內辦理求職登記以符合長期失業者身分
立法沿革 5 版
- 主管機關名詞
- 原住民名詞
- 家庭暴力名詞
本條有 5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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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