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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服務法 第 2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主管機關對下列自願就業人員,應訂定計畫,致力促進其就業;必要時,得發給相關津貼或補助金: 一、獨力負擔家計者。 二、中高齡者。 三、身心障礙者。 四、原住民。 五、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 六、長期失業者。 七、二度就業婦女。 八、家庭暴力被害人。 九、更生受保護人。 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
  2. 前項計畫應定期檢討,落實其成效。
  3. 主管機關對具照顧服務員資格且自願就業者,應提供相關協助措施。
  4. 第一項津貼或補助金之申請資格、金額、期間、經費來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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