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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廳少家一字第 1070025879 號

會議日期 107 年 10 月 01 日

要旨

檢送勞動部增訂後之「地方法院調查保護室更生受保護人身分證明書」格式,以供辦理少年事件相關人員進行轉介或協助有就業需求之少年就業及申領就業促進相關津貼

主旨

檢送勞動部增訂之「地方法院調查保護室更生受保護人身分證明書」格式一份,請轉知所屬辦理少年事件相關人員積極參考運用,以利轉介或協助有就業需求之少年就業及申領就業促進相關津貼,請查照。

說明

一、依勞動部 107 年 9 月 17 日勞動發特字第 1070513385 號函辦理(隨文檢附影本 1 份)。

二、勞動部來函略以:為協助更生受保護人就業,已將符合更生保護法第2 條情形者,納入就業服務法第 24 條第 1 項第 9 款之特定對象,依其就業需求提供就業協助,並得申領相關津貼或補助金等。…為強化符合前開資格之少年就業協助,提升各地方(少年及家事)法院轉介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或該部自辦、委辦、補助辦理職業訓練單位提供服務及運用就業促進相關津貼,爰增訂旨揭格式,以利法院參考運用。

三、旨揭證明書有助於協助少年習技與就業,亦與 106 年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五分組提供職業訓練與就業媒合機制等服務之決議有關,爰請轉知所屬積極參考運用。另該證明書因須與更生保護法第 2 條規定銜接,致部分用語與現行少年事件處理法規定不合,運用時宜妥適斟酌少年狀況勾選適合之款項(例如「3.受少年管訓處分,執行完畢者。」、「8.在觀護人觀護中少年。」係分別指受保護處分執行完畢、保護處分執行中之少年。),併予敘明供參。

正本

臺灣高等法院(請轉行查照,臺灣橋頭、高雄地方法院除外)、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副本

勞動部(含附件)、本院資訊處(請張貼於內網審判資訊服務站「少年及家事業務專區」-「少年業務專區」、外網「法學資料檢索系統」-「判解函釋」)(含附件)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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