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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各政府機關依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第 18 條採主辦或委託辦理之職業訓 練時,其經費應來自各政府機關從年度內所編列之預算

發文機關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發文日期 98 年 10 月 14 日

要旨

各政府機關依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第 18 條採主辦或委託辦理之職業訓練時,其經費應來自各政府機關從年度內所編列之預算

要旨

各政府機關依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第 18 條採主辦或委託辦理之職業訓練時,其經費應來自各政府機關從年度內所編列之預算

內容

全文內容:一、查「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第 18 條規定,就業服務法第 24 條第1 項各款所列特定對象失業者,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就業諮詢並推介參訓,或經政府機關主辦或委託辦理之職業訓練單位甄選錄訓,其所參訓性質為各類全日制職業訓練,得發給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二、本局 94 年 12 月 14 日職公字第 0940043732 號函係在闡明:各政府機關除了主辦或委託辦理之職業訓練外,對於同意予以補助(部分或全額經費)之訓練班次,若事前完成一定之審核程序,且對該項計畫負有持續輔導管理之責,均可採「主辦」之進行定位規劃,以符合「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第 18 條所稱「主辦」之意旨,惟並未探究訓練經費來源係屬政府或非政府機關(民間資源)。

三、有關「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第 18 條所稱『政府機關主辦或委託辦理』,考量對未就業弱勢勞工辦理職業訓練係屬「就業服務法」所列主管機關法定職掌,且主管機關每年皆編列適當經費,採主辦或委託辦理等方式辦理各項訓練課程,基於運用民間經費辦理職訓樣態多元,為顧及訓練品質及達成津貼核發之積極性目的,各政府機關採主辦或委託辦理之職業訓練,其經費來源須為各政府機關年度內所編列之預算,始符合「政府機關主辦或委託辦理」之意旨。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各政府機關依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第 18 條採主辦或委託辦理之職業訓 練時,其經費應來自各政府機關從年度內所編列之預算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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