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各政府機關依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第 18 條採主辦或委託辦理之職業訓 練時,其經費應來自各政府機關從年度內所編列之預算
要旨
各政府機關依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第 18 條採主辦或委託辦理之職業訓練時,其經費應來自各政府機關從年度內所編列之預算
要旨
各政府機關依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第 18 條採主辦或委託辦理之職業訓練時,其經費應來自各政府機關從年度內所編列之預算
內容
全文內容:一、查「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第 18 條規定,就業服務法第 24 條第1 項各款所列特定對象失業者,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就業諮詢並推介參訓,或經政府機關主辦或委託辦理之職業訓練單位甄選錄訓,其所參訓性質為各類全日制職業訓練,得發給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二、本局 94 年 12 月 14 日職公字第 0940043732 號函係在闡明:各政府機關除了主辦或委託辦理之職業訓練外,對於同意予以補助(部分或全額經費)之訓練班次,若事前完成一定之審核程序,且對該項計畫負有持續輔導管理之責,均可採「主辦」之進行定位規劃,以符合「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第 18 條所稱「主辦」之意旨,惟並未探究訓練經費來源係屬政府或非政府機關(民間資源)。
三、有關「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第 18 條所稱『政府機關主辦或委託辦理』,考量對未就業弱勢勞工辦理職業訓練係屬「就業服務法」所列主管機關法定職掌,且主管機關每年皆編列適當經費,採主辦或委託辦理等方式辦理各項訓練課程,基於運用民間經費辦理職訓樣態多元,為顧及訓練品質及達成津貼核發之積極性目的,各政府機關採主辦或委託辦理之職業訓練,其經費來源須為各政府機關年度內所編列之預算,始符合「政府機關主辦或委託辦理」之意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