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就業服務法第 24 條第 1 項第 1 款所稱之獨力負擔家計者,係指原負 有法定扶養義務者,因死亡、失蹤、婚姻等因素,致無法履行,而使求職 人獨自扶養者稱之
要旨
就業服務法第 24 條第 1 項第 1 款所稱之獨力負擔家計者,係指原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者,因死亡、失蹤、婚姻等因素,致無法履行,而使求職人獨自扶養者稱之
要旨
就業服務法第 24 條第 1 項第 1 款所稱之獨力負擔家計者,係指原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者,因死亡、失蹤、婚姻等因素,致無法履行,而使求職人獨自扶養者稱之
內容
全文內容:一、查本會 99 年 3 月 24 日勞職業字第 0990512169 令,核釋「因原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者死亡、失蹤、婚姻、經濟、疾病或法律因素,致無法履行該義務,而獨自扶養在學或無工作能力之血親者」,為就業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24 條第 1 項第 1 款之「獨力負擔家計者」一類,先予敘明。
二、倘原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者死亡、失蹤、婚姻、經濟、疾病或法律因素,致無法履行該義務,而確係由求職人獨自扶養無工作能力之禁治產人血親者,係屬本會上開 99 年 3月 24 日勞職業字第 0990512169 令釋之「獨力負擔家計者」其一。至雖另有民法第 1114 條所稱互負扶養義務之其他旁系血親者,尚可在所不問。
三、本類案例尚請貴府依本法函釋及個案實際狀況,本諸職權認定之。

